防城港: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 員工離職獲賠雙倍工資
2016-10-26 17:14:00 來源:央廣網(wǎng)
央廣網(wǎng)防城港10月26日消息(記者鄧君洋 通訊員吳凰匯 李啟寧)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資,但是生活中,很多勞動者和企業(yè)都不太了解《勞動合同法》,最終惹官司上身。記者從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本月10日,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企業(yè)因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判處支付離職員工二倍工資差額。
該案中,葉女士通過網(wǎng)上求職的方式,于2015年3月20日到防城港市某公司工作,職務(wù)為財務(wù)主管,雙方?jīng)]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年8月27日,雙方解除勞動關(guān)系,此后葉女士正式離職。葉女士于2015年9月21日向防城港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該公司支付給葉女士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4244.5元。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稱實為葉女士自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企業(yè)自勞動者入職之日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需要從勞動者入職第二個月至第十二個個月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再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一方面,如果存在葉女士多次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該公司應(yīng)當行使合同的終止權(quán),即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書面通知葉女士,簽訂合同未果后,應(yīng)依法終止與其的勞動關(guān)系。若超過時間未行使合同終止權(quán)且繼續(xù)留用葉女士,則該公司應(yīng)當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法律規(guī)定的支付二倍工資代價。另一方面,該公司單方面出具的《簽訂勞動合同書面通知》及《終止勞動關(guān)系通知書》,無法證明葉女士知悉或簽收上述通知書,又無其他證據(jù)證明葉女士存在故意拒絕簽訂的情形,故對該公司請求其不用向葉女士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訴求不予支持。
該公司提供的《工資表》中,雙方對2015年3月至7月實發(fā)的工資數(shù)額均無異議,對8月的工資數(shù)額有異議。葉女士為此提供其本人2015年8月份的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表,因該公司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jù)予以反駁,故該院認定葉女士8月份實發(fā)工資為5514.78元。
一審判決該公司支付給葉女士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1092.9元。該公司仍不服,提出上訴。
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司主張其多次以口頭及書面的形式要求葉女士簽訂勞動合同,并提供了《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為證,但該份證據(jù)上并無葉女士的簽字,因此,該公司在未有拍照、錄像等其他證據(jù)予以證明其已向葉女士送達的情況下,僅憑公司單方面的描述,不能證明其已完成書面通知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wù)。雙方對8月工資存在爭議,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能舉證證明葉女士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表8月份款項的性質(zhì),因此,應(yīng)認定為葉女士的8月份工資收入。
最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劉拓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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