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寧波2月7日消息(記者曹美麗 杜金明)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今天(7日)上午,浙江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了一起詐騙案件,案件案值不大,但卻引起了媒體的關注。因為這是一起利用疫情虛假出售口罩詐騙案,是宣判的首例利用疫情詐騙案。
2月3日,寧波市鄞州區(qū)一名21歲男子應某,冒用“鄞州二院女護士”的身份,通過微信結識了受害人吳先生,并向其透露自己有獲取醫(yī)用口罩的特殊渠道。疫情當前,吳先生也急需口罩,再加上應某給出的價格的確比市場價低很多,于是吳先生向應某提出要購買1萬個醫(yī)用口罩,想留作自用以及分發(fā)給周圍的親友。
隨后,應某換上另外一個微信號編造“鄞州二院倉庫管理員”的身份與吳先生聯(lián)絡溝通,待吳先生支付了6295元款項后,應某便停止了與吳先生的聯(lián)絡。
吳先生意識到可能上當了,當天就向鄞州公安分局報了案,公安機關于2月5日就把應某抓獲了。2月6日,該案移送公訴機關,公訴機關對應某進行了教育,應某愿意認罪認罰。今天上午,公訴機關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訴。
當天,鄞州法院適用速裁程序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被告人應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并已退還全部贓款。
寧波市鄞州區(qū)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馬曉說,根據查明的事實,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應某在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期間,假借銷售用于預防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用品的名義,詐騙他人財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guī)定,依法從重處罰。馬曉表示:“在全國上下一心,抗擊疫情的特殊時刻,被告人的詐騙行為對防疫工作造成了影響,我們依法從快、從重處罰。我院認為,被告人應某犯詐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瘪R曉說,這個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間有一定的警示作用。“警示大家的是,我們將對利用民眾求購防御物資的心理,騙取財物的行為,對妨害防御疫情的行為予以嚴懲!